法規名稱: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幼稚園教師,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
  發給教師登記合格或檢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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