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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保險費之收取)
保險人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金額收取保險費。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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