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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等社會教育機構,為配合推行視聽教 育應就其需要情形,置備各種視聽教育器材,俾隨時對一般民眾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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