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規定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或聲請停止、變更、同
  意停止或變更或再許可證人保護措施者,應以書面附具釋明聲請事由之
  相關資料,向該管之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依前項聲請證人保護者,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
  近之措施或其他認無保密必要之情形外,應以保密方式處理。
  法院或檢察官核發證人保護書或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或再許可
  證人保護措施時,應儘速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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