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仲裁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營業所或公務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仲裁標的及其金額或價額。
四、應受判斷事項之聲明及其事實與理由。
五、仲裁受理機構。
六、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及繕本宜檢附有關之證據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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