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
  二、操行:最高六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最高八分。
  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
  指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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