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遇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時,應即舉行會議,會議事件以出席委員多數取
  決之。但不同意之委員得將理由附記於議事錄,報由高等法院,加擬意
  見轉請司法行政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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