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執業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及執業範圍。
  六、核發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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