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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十日內來處繳納一年 地租額之保證金,並同時簽訂租約,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前項保證金於宿舍建築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時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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