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但
申請先放後驗之廠商應於領證前,提供樣品已送指定登錄試驗室之相關憑
據。
經查核或查驗不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符規範報告,並載明不符
規範項目及核判理由。
廠商對不符規範報告或先放後驗之取樣檢驗結果有疑義,經依第六條第一
項保留複驗權利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複驗,
並以一次為限。經檢驗機關核准後,由廠商將封識完整之備份樣品送檢驗
機關指定之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
複驗結果符合規定者,先放後驗之案件自下批次起恢復原有之風險管理原
則;其餘案件,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
複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除先放後驗之案件外,檢驗機關應發給不符規範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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