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
  應於申請後三日內將申請書副本以航空掛號郵寄原著作上所標明之發行
  人及第六條之著作權資訊中心,並將其掛號執據影本送交主管機關。第
  六條但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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