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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