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03日

條文關聯

  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
  一、依照蓄水庫運用及維護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並均
      應保留詳細紀錄。紀錄格式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訂之。
  二、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蓄水庫、水埧安全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之
      定期性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若蓄水庫興辦機
      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蓄水庫、水埧安全檢查結果
      應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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