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火栓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地上式救火栓露出地面之高度為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露出地面之栓體
  表面應塗以紅色漆,標明救火栓字樣,並應在救火栓前裝設制水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