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
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
    防汛期前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
    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檢查之重點,應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
全維護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立法理由〕
為與河川管理辦法規定之防 汛期名詞統一,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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