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
    ,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
    ,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等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