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製鹽人,係指經經濟部許可而經營左列業務者:
  一、製鹽者。
  二、採汲供製鹽用之滷水者。
  三、採掘供製鹽用之鹽礦者。
  四、加工製鹽者。
  五、為前四款業務之試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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