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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製鹽人,係指經經濟部許可而經營左列業務者: 一、製鹽者。 二、採汲供製鹽用之滷水者。 三、採掘供製鹽用之鹽礦者。 四、加工製鹽者。 五、為前四款業務之試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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