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工業區開發機構得視需要,開發中小型工業區,以便於中小企業取得建
  廠用地、改善工廠環境及促進各產業之生產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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