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原條文規定管理站主任由技正兼任,因技正職務屬技術性,較不易覓得
  適當人員擔任,亟需部份修改為行政職系之專員職務,以利人員之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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