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原條文規定管理站主任由技正兼任,因技正職務屬技術性,較不易覓得 適當人員擔任,亟需部份修改為行政職系之專員職務,以利人員之進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