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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 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 時為止。
〔立法理由〕
本廠人員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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