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出納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週轉金之調撥、現金出納、票據之交換、銀行往來、有價證券
      之登記及保管、報告事項。
  二、本區郵政票據、出版物、出售物品、儲匯票券、空白郵資券及郵政
      機關代售票券之請領、收發、保管、調度、登記、報告、審核及各
      局票券銷售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三、本區各局營運資金及票券調度之稽核與督導事項。
  四、屬局票款最高限額及庫存限額之核定事項。
  五、本區各局票款之領發、互撥之督導、稽核及登記事項。
  六、本區各局現金、票券日報及月報之審核事項。
  七、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屬局經辦出納人員獎懲之擬議或
      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區現金出納票品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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