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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指派擔任修繕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動力車、電源車之保養、修理。 二、人員訓練。 三、設備維修及清潔。 四、行車事故搶修、復舊。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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