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存簿儲金在通儲區內,得向任何郵政儲金機關續存或支取。
  通儲區及其辦法,由郵政儲金匯業局擬具,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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