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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數據通信業務所需數據電路終接機及其他有關數據傳輸設備,均由電信 機構供租與維護。但電信機構不供租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前二項用戶自備之數據通信設備於裝妥後,應經電信機構現場檢驗合格 方得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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