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義船隻及船員處置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起義船員,應由政府切實保障,予以工作,其眷屬入境,地方政府應予
  便利,並由船隻接管之機關,補助其眷屬來臺旅費,及設法安頓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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