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物品入出自由港區時應憑相關許可放行文件或電子資料訊息接受門哨港
  警必要之檢查,查核相符者始准予入出自由港區。
  關於自由港區事業貨櫃(物)入出自由港區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
  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許可放行文件或電子資料訊息,由管理機關保存一年以備稽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