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
  主管機關許可後,由民用航空局發給臨時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一、申請書。
  二、申請聘僱外籍駕駛員資料表。
  三、應聘外籍駕駛員學、經歷及護照證件影本。
  四、應聘外籍駕駛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合格證及駕駛員年度考驗紀錄影
      本。
  五、聘僱合約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之原本,如使用中、英文以外文字者,應經者驗證證明及
  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就該譯本應附具其內容與原本相符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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