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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在其航空器上備有飛航所經地區內各項有關搜尋救護之 必須資料,以利機長必要時之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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