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
  於國境外失事者,或航空器於國境外失事造成本國籍乘客死亡者,飛安
  會於派員前往發生地參加調查前,應儘速將人員姓名及預計抵達時間通
  知負責調查之外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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