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
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
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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