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先遣小組及專案調查小組人員應持運安會核發之調查識別證進入事故現場
、殘骸搜尋區、存放區、重建區、調查指揮中心、航空站等與事故相關之
管制區。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爰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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