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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原申請之本港區 各單位負責收繳所領原許可證,送管理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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