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年內曾
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一萬元以
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領隊人員
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罰鍰或停止執業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
罰鍰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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