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於籌編八十二年度歲出概算前,應本零基預算精神,確實檢討原
  有各項計畫及預算,凡以往年度實施未具績效、不合時宜或已辦理完成
  之計畫,均應予以刪除,其預算內容可予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並將
  檢討結果填具「八十一年度預算分支計畫檢討表」經由各主管機關核轉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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