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作為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
  費用。但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合法增置之人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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