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
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
債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
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
之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
稱人事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五、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
六、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七、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研考會。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國科會。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員出國計畫,除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由主
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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