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與作業基
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
畫,應核轉主計總處;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
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
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
人事總處)。
三、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四、中央銀行、作業基金(除教育部所屬學校校務基金及附設醫院作業基
金外)、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資通訊應用計畫(
含電腦設置)應核轉國發會。
五、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汰購管理用車輛
計畫,除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得於配置
數範圍內汰購外,應核轉行政院。
六、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
應核轉科技部。
七、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應核轉國發會。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
畫,應核轉科技部。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
赴大陸地區計畫,除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考選業務基金及中
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應核轉行政院。
各主管機關應將各基金依第七條第一款第二目製作之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
設計畫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連同財源籌措及資金運
用之說明,送立法院備查,該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
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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