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 或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案件,應在年度概算規定送達日期 十五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分別依各該政 府所適用之總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時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