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
  或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案件,應在年度概算規定送達日期
  十五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分別依各該政
  府所適用之總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時限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