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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審議案件經決議後,出席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漏未審酌,得於三日內 以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請求再審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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