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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5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人事行政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或特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副局長一人至二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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