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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局長、副局長之設置及職權)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其中一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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