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中心預(概)算之編製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中心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歲出(入)憑証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本中心付款憑單及傳票之簽發事項。
  五、關於本中心帳務登記及憑証之整理、保管與送審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八、關於本中心統計業務之規劃及表冊之擬編與審核事項。
  九、關於本中心績效或工作進度報告之彙編事項。
  十、關於本中心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本中心暫收(付)款、保管款與代收款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本中心會計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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