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組織編制、辦事細則、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會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本會公務人力規劃、員額補充及運用、工作簡化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會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會職員差假登錄及勤惰之抽查、登記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會職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本會職員考績(考成)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本會委員、職員兼職之審核登記及兼職酬勞金之核發、核轉事項。
  九、關於本會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本會職員加班登記及其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會職員之俸給、待遇及各項福利補助之審核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案件之擬辦及退休、遺族人員之照護事項。
  十三、關於本會職員之公保、全民健保、退撫基金、福利互助之辦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人事資料之管理、登記、移轉、統計分析及各項人事報表、職員錄之編製
        造報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職員職名章之訂製、核發、登錄事項。
  十六、關於本會職員服務證、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七、關於本會員工休閒活動及參加各項慶典活動、集會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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