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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接管小組執行下列任務時,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 三、其他重要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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