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
    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
    三款之服務。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
    服務。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前項服務方式,長照機構得合併提供之。
第一項第二款社區式之整合性服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
社區代表、長照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協調、審議與諮詢長照服務及
其相關計畫、社區式整合性服務區域之劃分、社區長照服務之社區人力資
源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服務項目、爭議事件協調等相關事項;並得
與第七條規定合併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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