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業者,對於訪客與未經訓練之人員,應禁止其進入生產、管制
及儲存區域。但確有進入必要者,應事前告知其相關注意事項,包括個人
衛生及防護衣物穿戴之規定,並予密切督導。
〔立法理由〕
化粧品製造場所對訪客與未經訓練人員進入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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