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元;以
    航港單一窗口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元。
    (二)超過一千至五千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元;其
          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超過五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四)超過一萬至三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八百五十元;其
          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三千元。
    (五)超過三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五千三百元;其餘船
          舶,每艘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六)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其餘船舶
          ,每艘新臺幣六千元。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位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其拖船,已依前項規定徵收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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