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
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
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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