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準用查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
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超額準備抵充之規定、第十四條第
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本辦法第七條已就委託臺灣銀行之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爰刪除準用查核辦
法第六條第一項,委託臺灣銀行查核未在臺北市、新北市設立總機構或分
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行準備金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