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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